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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划定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建议。
二是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四是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煤矿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是配合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六是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依法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七是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八是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是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十是按照职责范围,对提供煤矿设计、评价等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是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分局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是承办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