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扩建煤矿安全验收评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为配合全省煤矿技改扩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规范煤矿安全评价行为,现对《煤矿安全评价办法》(湘煤安监察〔2008〕110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证照变更暂行规定》(湘煤行〔2009〕253号),省内改扩建煤矿竣工安全验收评价必须与评价报告一并出具《湖南省改扩建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意见书》(附件1),不再出具《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审定表》。
二、改扩建煤矿安全验收评价必须对照《湖南省改扩建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意见书》条款,参照《湖南省改扩建煤矿安全验收评价参考指南》(附件2)实施充分、适当的评价程序,选用相应评价方法,收集制作相应的工作底稿,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三、对2008年以来发生过事故的矿井,评价报告中应包括对事故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价。
附件1 湖南省改扩建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意见书
附件2 湖南省改扩建煤矿安全验收评价参考指南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