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一、 基本要求
1、乙级资质分级管理权责。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下称“省局”)负责煤矿开采和洗选行业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审批与颁证。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下称“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构资质许可资料受理、 形式审核,负责机构日常监管。
2、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省局根据本省煤矿评价市场容量和矿区分布,在资质许可周期前确定并公开。
2010至2012年计划5家左右。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按先申请先批准原则取得资质。各分局应根据申请受理顺序,及时完成形式审核报省局。
3、保障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公平竞争。
国家机关、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取得安全评价资质。
国家公职或实际履行国家公职的人员,不得经营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参加营利性安全评价活动。
二、 资质条件及审查标准
1、法人资格审定,应查验工商营业执照,机构同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册资本金及固定资产数额的审定,须以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或审计报告为依据。
2、固定工作场所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其他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平面图纸。租用工作场所的,租期不得短于资质证书有效期。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称“安评规定”,见附一)附件1规定的必备设备设施,必须提供权属证明;只有使用权的,必须提供所有权人授权使用文件且授权期限不得短于资质证书有效期。
机构必须提供通用设备的所有权证明,其中计算机、劳护品数量不得少于机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数。
技术支撑条件主要审核外聘专家、检测检验合作协议和技术文档资源。
技术专家应提供技术能力证明、聘任合同和简历,专家专业应涵盖“安评规定”附件1规定必备专业。
检测检验协议应附有协议单位取得的有关部门授予的矿山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技术文档应提供主要专业书刊、技术标准、法规规程等,机构应接入因特网并注册和提供工作用电子邮箱。
3、必备专业以“安评规定”附件1为标准,只申请“煤矿开采业”的,选矿专业为可选专业。
专业认定以《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称“181号文”,见附件二)附件1为标准,其中毕业证书专业名与附件1专业名录不一致的,直接参考教育部历年高校专业目录核定。
4、法定代表人身份以营业执照记录为依据。
5、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必备专业高级职称,且必须专职。
过程控制负责人必须为机构专职人员,且应具有煤矿和企业管理方面知识。
上述人员的专职与否,根据“181号文”规定认定。
三、 资质许可程序
乙级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分两个阶段。分局负责第一阶段的受理、形式审核,省局负责第二阶段的审批决定、公示颁证归档、备案等工作。
1、分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机构的申请材料,并在5日内按《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受理处置。
受理主要根据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申请是否超出总量控制限额、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等,并依照《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审批工作有关表格的通知》(下称“182号文”,见附件三),填制“申请材料预审记录表”(182号文附件2)。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书面通知。
2、对受理的申请,分局应指定承办人,根据许可条件及材料标准对申请材料内容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核。分局审核应填制“形式审查表”(182号文附件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填制“未通过审查通知书”(182号文附件6)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审批终止。符合条件的,应填制“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审核报告”(182号文附件1),连同“形式审查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分局负责人复核和签发。
分局负责人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审核报告”上签署姓名;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材料退回承办人员处理。审核报告经签发和加盖分局印章后,由承办人与其他申请和审核材料一并送省局许可窗口。
形式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
3、审批决定由省局负责,由资质主管处室负责组织,分为技术评审、现场核查、会审、公示和决定五个环节。
技术评审,由省局业务处室根据申请材料和分局审核意见,对申请人技术能力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现场核查,由省局资质主管处室召集现场核查专家组,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对申请材料原件、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等进行确认,并填制“现场审查表”(182号文附件4)。经现场核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填制“未通过审查通知书”(182号文附件6)并送达申请人,审批终止。
综合审查,由省局资质主管处室组织业务处室、分局、现场核查组成员就形式审核、技术评审、现场核查情况进行会商,对资质申请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并填制“综合审查记录表”(182号文附件5)。经综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填制“未通过审查通知书”(182号文附件6)并送达申请人,审批终止。
公示,由省局资质主管处室根据综合审查意见,对拟同意许可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未收到举报投诉的,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表”并审查材料报省局分管领导决定许可。收到实名投诉的,应暂时中止程序并予以核实。公示期7天,不计入许可期限。
决定,省局分管负责人根据综合审查意见,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许可决定。
审批决定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
4、公告送达归档,由省局资质主管处室负责。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资质证书及批准文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公告。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许可完成后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5、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省局资质主管处室负责填写“乙级资质许可备案表”,连同许可证书复印件及批准文件,报国家安监总局主管司局备案,备案在许可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评价执业基本要求
1、安全评价机构执业应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准则,承揽和实施安全评价工作。
2、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为评价项目实施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不得将项目转包给安全评价师。
安全评价项目实施,须由5名以上注册于该机构的相应专业安全评价师参与,且其专业能力应涵盖全部必备专业领域。
安全评价单元所涉领域应由相应专业安全评价师负责。
3、安全评价人员实施评价要深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评价人员到现场实施评价,应出示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法规标准的项目应如实记录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评价机构对不符合项,应就具体情形下是否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评估,评估应给出依据的原始材料、论证计算过程和结论,并确定是否需要整改或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对提请整改的,应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现场复查。
现场检查记录经评价人员本人签字后,应留存一份复印件于被评价单位备查。
4、安全评价结论必须以收集的书面原始资料、现场采集的影像视听资料等为依据。收集的原始资料应注明来源,并由相应责任主体签章以对其有效性负责。除秘密资料外,收集的资料应与报告一起归档保存。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安全评价准则,应遵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
5、安全评价机构对评价活动和评价报告结论负责。
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须附有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评价机构印章。
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在评价结论页必须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并由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和其他项目参与人亲笔签名。
6、评价人员对所承担的安全评价工作负责。
安全评价报告中应当列出该项目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安全评价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及认定的专业。
评价人员在评价报告上应亲笔签署姓名,以示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签署的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评价报告中的签名或盖章,禁止使用复印件。
五、 监督管理
1、省局负责省内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年度考核,负责监督外省机构在本省煤矿评价执业。
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辖区外机构在本辖区内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2、取得乙级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省执业,但跨辖区执业应报业务所在地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
分局对备案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
评价机构跨区执业,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派出工作站点或常设性的分支机构(下称派出机构),其日常监管由派驻地分局负责。
派出机构不得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禁止挂靠在驻在地有关监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设立派出机构应报省局、注册地分局、派出机构驻地分局备案。
3、省局为每家机构建立监管档案,记录机构资质许可有效期内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和投诉举报等情况。
省局建立安全评价项目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必须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及时报省局进行项目情况登记,供日常监督。
省局建立不良记录公示(“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社会监督,不良记录保留3年。
4、安全评价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要制定完善的内部过程控制体系,并经常考核,保证严格执行,过程控制应作好原始记录。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业绩报告制度。安全评价机构每半年须填写“安全评价业绩报告表”,于报告期结束后15日内报辖区分局和省局。
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员,加强业务档案、人事档案、技术资料等的管理,负责资料统计和报送工作。
六、 处罚与责任追究
1、暂停和吊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1万元以上(含1万)经济处罚,由省局依程序决定。
其他处罚省局授权分局自行依程序决定。
2、建立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负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除依法对机构处罚外,由省局决定或建议国家安监总局撤销该安全评价项目具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
对事故未结案涉案机构,暂不受理其资质许可申请。
3、对安全评价机构予以行政处罚,应记入机构监管档案,在媒体上及时公告处罚情况,并按规定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附件
一、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
二、 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
三、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审批工作有关表格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9〕182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