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
3.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5.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7.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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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简称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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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主席令65号 |
199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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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主席令28号 |
199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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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主席令60号 |
200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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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主席令70号 |
200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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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5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34号 |
1989.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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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75号 |
199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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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批准 |
劳动部令4号 |
1996.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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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 |
2000.12.1 |
|
9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302号 |
200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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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397号 |
2004.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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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446号 |
200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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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12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矿山法办法 |
199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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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省安全条例 |
2004.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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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14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
国家经贸委 |
国经贸委令13号 |
1997.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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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
国家经贸委 |
国经贸委令34号 |
2002.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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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安监察局 |
国安监局令1号 |
200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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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安监察局 |
国安监局令5号 |
200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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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安监察局 |
国安监局令4号 |
2003.8.15 |
|
17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安监察局 |
国安监局令6号 |
2003.8.15 |
|
18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安监察局 |
国安监局令8号 |
2004.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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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安监察局 |
国安监局令12号 |
2004.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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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安监察局 |
国安监局令13号 |
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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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 |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安监察局 |
国安监局令16号 |
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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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安监察局 |
国安监局令21号 |
20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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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安监察局 |
国安监局令22号 |
20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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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安监察局 |
国安监局令20号 |
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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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监总局 |
国安监总局令1号 |
200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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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
国家安监总局 |
国安监总局令2号 |
200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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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
国家安监总局 |
国安监总局令3号 |
200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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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章 |
26 |
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
省政府 |
省政府令92号 |
199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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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湖南省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
省政府 |
省政府令148号 |
2001.9.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1、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条
(4)《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条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条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5、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6、煤矿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
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
8、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
10、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205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发生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导致发生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导致发生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8、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9、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1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16、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17、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
18、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19、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0、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1、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2、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23、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25、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2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7、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28、特种作业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29、特种作业人员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处罚种类: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0、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3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5、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3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38、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3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4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41、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42、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43、生产经营单位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4、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5、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6、生产经营单位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7、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8、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4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
50、矿山企业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
51、矿山企业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
52、矿山企业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1 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53、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54、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没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没有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
55、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低于20%,二氧化碳超过0.5%
56、井下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时,未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法律依据: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57、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58、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59、未取得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施工安全资格证书承担施工的,或者向无施工安全资格证书的单位发包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60、矿山企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收到《安全监督指令书》后,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提请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61、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6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63、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64、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65、安全评价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66、安全评价机构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67、安全评价机构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68、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69、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70、安全评价机构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7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72、安全评价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73、安全评价人员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74、安全评价人员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75、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76、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77、安全培训机构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78、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79、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80、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81、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82、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83、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84、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
85、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86、注册安全工程师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的
87、注册安全工程师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执业的
88、注册安全工程师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89、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90、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安全技术报告的
91、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92、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93、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94、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95、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
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96、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97、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98、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99、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00、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101、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0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103、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
104、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
105、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
106、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107、检验机构不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的
108、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109、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的
110、检验机构超越资质认可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
111、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拖延,严重影响检验工作正常开展的
112、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收受被检单位财物或者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113、检验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复审的
114、检验机构无故拒绝检验的
115、检验机构受所属单位的干预,有失公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资质
法律依据: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16、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6)《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117、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6)《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118、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
(2)《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十条
119、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
(2)《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120、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未使用专用放炮器、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121、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4)《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122、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3)《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123、煤矿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124、煤矿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125、煤矿企业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126、煤矿企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3)《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127、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3)《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128、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2)《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129、煤矿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和报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130、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拒不停止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
(2)《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131、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
(2)《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132、煤矿在有可能发生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133、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2)《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134、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135、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
136、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
(4)《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137、煤矿发生事故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
(4)《煤矿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
138、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13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
14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4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处罚种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14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4、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145、煤矿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146、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47、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148、煤矿企业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未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149、煤矿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15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逾期不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151、重点矿井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的,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152、重点矿井安全投入不到位的,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153、重点矿井没有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154、重点矿井有关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155、重点矿井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跟班下井、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到位的,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第三条
156、瓦斯超限生产的
157、应抽未抽或者先抽后采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58、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的
159、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不高、抗灾能力低的
160、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161、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风、循环风、风流短路的
162、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未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
163、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6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第三条
165、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166、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查和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167、煤矿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168、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169、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170、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处罚种类: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171、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
处罚种类: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八条
172、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173、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174、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175、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17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177、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17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179、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180、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181、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182、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18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184、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185、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186、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187、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188、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8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190、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1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192、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19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194、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195、拒绝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196、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197、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198、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199、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00、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20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02、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03、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04、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05、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0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关闭、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三)、行政强制(共4项)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3、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1、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政府关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法律依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4、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七十三条
(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九条
(5)《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
(6)《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十六条 |